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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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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122

  【实施日期】20001128

  【题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
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
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
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
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
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
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
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
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
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
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
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
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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