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1.199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复[1995]3号 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答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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