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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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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林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林X对被害人的不幸遇害深表遗憾,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悲痛深表同情,并致以深深地歉意。鉴于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X具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林X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犯。这一点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已经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正处于体力和智力发育过程当中,虽然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其经历短、社会知识少,其判断能力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对被告人林X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林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本案被害人系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被告人林X并没有拿钝器打击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的致命伤是另案被告人邱XX造成的。已经生效的(2005)甬刑初字第40号判决书也认定被告人邱XX用砖块砸被害人的头部。因此,被害人死亡原因主要是邱XX造成的,被告人林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林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林X以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因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刚满16岁就来慈溪打工,案发时还是一个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可塑性较强,容易接受改造。

5、被告人林X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虽然林X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但还是通过家人向亲戚朋友借钱,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体现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其所受的刑罚也应酌定从轻。

    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林X予以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林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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