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蒋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有一定的理由,辩护人同意15万元是陈XX赠送给被告人的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的被告人与陈XX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见陈XX第35、36页笔录:公安问:你说你跟他关系比较好的,好到什么程度?陈XX答:我们在宾馆里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也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公安问:你平时有没有给他过钱?陈XX答:去年过年的时候,就给他了两万元。这与被告人蒋XX第21页的笔录相一致的,公安问:你跟陈XX的情人关系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被告人答:是2009年年初,我刚进厂没多久就和陈XX好上了。公安问:以前陈XX有无给过你钱?被告人答:她经常给的,少的时候给我几千块,多的时候有几万块。因此对于一个企业老板赠送给自己的情人15万元钱也不足为奇怪。
2、从被告人取款地点来看不符合盗窃的行为习惯。如果是盗窃的话,通常是偷到银行卡及身份证后立即逃离现场,并且是越远越好,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立即逃离,反而在离公司最近的周巷农业银行取款。
3、从被告人取款金额来看不符合盗窃的行为习惯。如果是盗窃的话,通常是偷的钱越多越好,而本案被告人在银行卡内有18万元的情况下,只拿了15万,还剩余了3万元。
4、被告人取款后立即告知陈XX取款情况也不符合盗窃的行为习惯。见被告人第19页的笔录:取好钱这后,我就发短信给陈XX说是我在卡里取了点钱,现在去杭州。
5、移动客户通话详单没有移动公司的盖章确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该通话详单是经过公安机关的编辑,并且公诉机关应提供双方所发送的短信息内容,以证实本案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