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张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XX系自愿认罪。通过几个月的羁押,被告人张XX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张XX又系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由于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而一时失足。因此,被告人张XX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容易接受改造,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XX涉案的金额虽然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3月份制定的,距今已经过去了13年,13年前的经济生活水平与现在的经济生活水平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对于侵犯财产犯罪,用13年前的量刑标准对被告人处罚是不符合罪与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庭能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