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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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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姚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姚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XX具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姚XX是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姚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抢劫的犯意是被告人姚X提出来的,怎样实施抢劫也是被告人姚X纠集、指挥的,抢劫的时间和地点是被告人光X决定的,抢劫所用的工具自来水管也是被告人光X提供的,用自来水管实施暴力威吓的是被告人姚X和李XX,抢劫所得的赃款和赃物是由被告人姚X支配的。被告人姚XX只是在被告人姚X的指使下抱了一台赌博机,并没有实施暴力或语言威吓,也没有分到赃款和赃物。因此,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姚XX只是起了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姚XX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姚XX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姚XX作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但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还在起诉、审判阶段一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本案被抢数额不大,9个被告人共计抢劫价值为1100元,抢劫对象也是特定的赌博机,与纯粹以劫取财产为目的的抢劫犯有明显的不同,并且也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姚XX以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本案只是跟随他人参与抢劫,主观恶性较小,容易接受改造。请求法庭根据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XX在抢劫案中起着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姚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姚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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