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抢夺罪 >> 文章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文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近来,本省有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反映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意见不一。

  为正确适用法律,省公、检、法第三次刑事执法联席会议讨论了此类情况。经研究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2002年1月9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慈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看守所地址
·慈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院关于审理生产、销..
·赵XX从盗窃罪到掩饰、隐..
·慈溪刑事律师的福音-慈..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
·外地人也可判缓刑(交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