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 16日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现经研究,本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仍按浙高法(19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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