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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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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曹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曹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XX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XX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第8页曹XX2010年7月15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后来我的老乡报警了。你们民警就过来了;第12页的询问笔录:后来我们就报警了;第18页的讯问笔录:后来我们就报警了。因此,被告人曹X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且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另外,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被告人曹XX是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去的,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在电话通知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其既可以到案,也可以不到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认定自首,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王XX、盛XX等人非法入侵住宅在先,具有明显的过错,见第68页陈XX讯问笔录:牛XX跟我们讲,说是要去打山东人,让我们一起去打架。我们就同意了和他一起去打架。这样,我们来到邱家村王家的一个出租房门口,发现出租房的门是关着的。然后那个“光头”就用脚把那门一脚(把门)踹开,我们中的一个叫王XX的人进去把电灯打开,发现出租房里面没有人。正因为王XX、盛XX等人的非法入侵住宅才引起后面的聚众斗殴,因此,在本案的起因上王XX、盛XX等人具有明显过错,曹XX参与斗殴完全是事出有因,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本案的起因,对被告人曹XX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曹XX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曹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多次讯问笔录可以看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另外,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曹XX又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曹XX系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前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由于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铸成大错。因此,被告人曹XX的主观恶意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容易接受改造,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XX系初犯,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曹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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