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华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华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XX构成绑架罪没有异议,辩护人也十分赞同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情节较轻的认定。现辩护人仅对华XX的从轻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1、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本案中,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手段仅仅为简单的挟持与威胁受害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或伤害等人身暴力行为(这个可见公安卷第97页被害人沈XX的陈述:公安问“他们有无对你殴打或语言威胁”被害人沈XX答“没有打我,也没有讲很凶的话”),并且在绑架过程中被告人还主动把绑在被害人身上的绳子和胶带解开,这也为被害人的逃脱创造了条件。因此,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绑架案件,犯罪情节较轻。
2、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对被害人的挟持时间比较短,被害人沈XX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被告人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赎金,被害人及其家人只是虚惊一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不仅没有侮辱和人身攻击,反而非常人道的平等对待(这个可见公安卷第96页被害人沈XX的陈述:到房屋后他们把绑在我身上的胶带等到东西解开,后来他们还买了一些炒年糕、炒面、啤酒、矿泉水等东西过来吃,并把我的手表、皮夹、钥匙串都还给我)。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华XX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华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多次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都能主动、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我国的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华XX从轻处罚。另外,在庭审中,被告人华XX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被告人华XX具有坦白与自愿认罪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在5-8年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华XX给予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华X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