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非法拘禁罪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慈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看守所地址
·慈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院关于审理生产、销..
·赵XX从盗窃罪到掩饰、隐..
·慈溪刑事律师的福音-慈..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
·外地人也可判缓刑(交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