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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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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王XX对被害人的不幸遇害深表遗憾,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悲痛深表同情,并致以深深地歉意。鉴于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XX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王XX和被害人生前素不相识,更谈不上什么深仇大恨,本案因受害人没有支付小费,才去质问被害人,被告人王XX的本意是去催讨小费,并没有要致被害人死亡的恶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这和那些事先经过精心策划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

2、从犯罪的动机和手段上看,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也不深。从起因上看,是因被害人不支付小费才引起本案。被告人王XX使用的工具是普通的水果刀,而不是管制刀具(见第15页王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公安问:你的匕首是怎么样的:王XX答:是一把不锈钢的折叠式的水果刀,刀身宽约2公分左右,刀身长有5公分左右,头是尖的)。被告人只有教训一下被害人的故意,表现在被告人打击的不是致命的部位如头部、胸部等,被告人王XX打击的是下半身非要害部位,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

3、从本案的起因上看,被害人有相应的过错。本案是因被害人不支付小费才引起催讨小费。很明显如果被害人按照惯例支付小费后,肯定不会发生今天的悲剧。可以说本案案发是事出有因,而且这个前因与接下来发生的犯罪存在着一定关联。当然,先前的诱因行为属于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在此,辩护人提出这个问题,无意指责惨遭伤害而死去的被害人当时的行为,对其我们只有深深的同情和惋惜。同时,辩护人也不是刻意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因为这个前因绝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借口。然而,这个前因应当成为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4、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也能看出,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结合本案的起因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克服“以命抵命”的报应观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王XX一个实行劳动改造,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10年8月5日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著的类似案例指导一个

2: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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