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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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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续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续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续XX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续XX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促使被害人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无是生非,寻求刺激,这与普通的寻衅滋事不同,请法庭在量刑时有所区别。

2、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的是因徐XX借款200万元不能偿还并逃匿,作为借款担保人的陆XX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而引起。从道义上讲,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履行巨额还款义务,是违反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因此,受害人过错在先,可适当的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

3、从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续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续XX系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本案的受害人是负有还款义务的特定人,被毁损的财物价值也只有606元,并且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被告人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只因被害人不愿配合而未能赔偿)。因此,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给被告人续XX一个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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