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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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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20000216

  【实施日期】 20000224,自2013年4月8日废止。
 

  【题注】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
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
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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