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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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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韩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韩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法庭上又系自愿认罪。自愿认罪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所有区别。

第二、被告人韩XX积极退赃。开庭前韩XX通过家属向法院交纳了全部赃款共计24800元,并且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被告人韩X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容易接受改造,因此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韩XX家庭有实际困难,其丈夫陈XX也因涉嫌犯罪要另案处理,而被告人韩XX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小孩无人照顾,因此,请法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能对被告人韩XX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XX系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给被告人韩XX一个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建飞

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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